35.我们重申互联网的管理既包括技术问题,也包括公共政策问题,应让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相关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参与进来。在这方面,我们认识到:
- 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政策权力属于各国的主权。各国在与互联网相关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上既负有权利也承担责任。
- 私营部门在互联网的发展中,无论是在技术领域还是在经济领域,都已经并应继续发挥这种重要作用。
- 公民社会也在互联网事务上,特别是在社群层级发挥了并应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 国际政府间组织在协调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方面发挥了并应继续发挥促进作用。
- 国际组织在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方面也发挥了并应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36.我们认可第 35 段提及的利益相关方团体中的学术界和技术社群对互联网的演变、运作和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
3.我们重申,自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启动以来,便一直在强调多利益相关方合作和参与的价值和原则,认识到要让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国际组织、技术和学术社群以及所有其他利益相关方根据各自的作用和职责有效参与并开展合作,特别是实现发展中国家代表的平衡,因为这一直是、且未来也将是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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