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x002 发表于 2012-6-13 19:53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19:55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19:59

gwq1001 发表于 2012-6-13 20:05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19: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咱们谁造成的损坏这个主板,谁就按照你说的把。

毒咒很多时候会灵验的。


我发现你这人怎么就这么坏呢。。我说的是谁说假话了谁死全家。现在故意转移话题说什么谁弄坏主板谁死全家,这样还不行。直接说我包装不到位死全家。。你人品怎么就这么烂呢?这么不值钱么?

gwq1001 发表于 2012-6-13 20:07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1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谁损坏的这个主板,谁就按照你说的把。你无敌了。

你说这句话的时候就直接证明了,你自己在说假话。呵呵,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你就继续秀你的下限吧。。。*/-19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09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12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13

gwq1001 发表于 2012-6-13 20:17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了假话没有?呵呵,你太单纯了。 自己挖坑自己又跳下去。

从头到尾我没说就是你故意弄坏板子的吧。。我具体是怎么包装的。你很清楚。我在里面放了气泡膜。都塞不下,不可能有任何空间能晃动。。呵呵。。我没你这么闲,不陪你啰嗦了。。。。

最后说一句,谁说假话谁死全家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18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20

gwq1001 发表于 2012-6-13 20:23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己看82楼截图去。

我原话是“你之前就和我说付款后就后悔了,你不要告诉我是你故意弄断的”

只是这么一问,我没再说就是你弄的吧?哎,每次故意转移一些话题。算了。你能不罗嗦么?你是女人?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27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28

gwq1001 发表于 2012-6-13 20:30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假如我当时问你:

“是你发现我们没有顺风, 是你故意发一个坏主板来给我,赌我不开箱检查就签字的把。 ...

你以为你没说?我上过图,你自己先说我发的就是坏的吧?你脑子不太好使了吧。算了,跟你这种人争论都是侮辱,没完没了的。真和个女人一样。。。我估计你现实里也就是个默默唧唧的小男人吧。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34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39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40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0:51

lishi114 发表于 2012-6-13 20:57

这PCB板子能摔成这样么,这和快递没关系,包装好的话,肯定不会是这样的·,即时包装不好,这个摔的也太狠了

cushman 发表于 2012-6-13 22:54

ancientmo 发表于 2012-6-13 18: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于1:a。风险之概念不是从法条中来,中国法没有风险这个概念,风险是基于大家的共识来的,立法者是根据 ...


1. 正因为风险概念不是从法条中来,是基于大家共识,那么请问你的风险概念是否有缩小概念的可能?对于标的物承运过程,承运人损毁货物是可以预见的?不是运输风险?哈哈那么你可不可以找到任何一篇期刊甚至判决书表明运输过程可能造成的货物损毁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风险?

2. 国际贸易风险高于国内贸易与此案例无关,我也知道不适用。我是在举例说明,你的“谁承担运费就由谁负担运输风险”的理论逻辑不正确。

3. 你说风险概念我弄错了便是错了?你无非是不认同我说的承运人运输损坏属于风险而已。
    《合同法》141、145条是说在双方对交易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风险自交与承运人时转移。那么请问淘宝交易时,卖方是有明确表明交易地点为本地,运输风险概不负责还是有对买家留下的异地需要运输的交易地点提出质疑?既然卖家将链接发给买家,买家也留下地址并拍下该链接,要约已经成立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说交易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对于你的例子和楼主的问题明显有区别。
1. 楼主的情况:卖家和买家在合同成立当初,双方已明确标的物的交易目的地是买方所留的地址。
2. 你的例子:是在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方的情况下,由甲方代办托运。(其实你的例子交代的不清楚)

1和2的最重要区别是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完成了转移。如果所有权转移了,当然是应该乙可向丙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你定然没有接受专业法学训练的话。。。我觉得这种用词应该不是一名执业律师该说出的话。而且,你错了。


法就是越辩越明的,特别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这点尤为重要!法律为何不可质疑?立法机构尚且可能被进行违_宪审查,更何况法条本身?
遵法、重法、普法与追求法律精神本身并不冲突。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3:46

px002 发表于 2012-6-13 23:47

xcaa 发表于 2012-6-14 03:18

core 发表于 2012-6-14 07:34

一千多的东西   卖家不知道包严实些啊       个人感觉卖家责任大,   暴力快递买家卖家都无法预测, 但包装严实与否直接就卖家的事,这个也与买家无关

Emma 发表于 2012-6-14 07:40

我一般没顺丰的乡下地不出的

Emma 发表于 2012-6-14 07:46

px002 发表于 2012-6-10 20: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开始以为这个主板是卖家自己用的。 现在出问题了。

卖家为了证明自己发货多,给我截图了他这几天的淘宝卖 ...

卖家就是个二道贩子鉴定完毕

ancientmo 发表于 2012-6-14 07:51

cushman 发表于 2012-6-13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正因为风险概念不是从法条中来,是基于大家共识,那么请问你的风险概念是否有缩小概念的可能?对于标 ...

请选答案。 再论。

StickyFingaz 发表于 2012-6-14 08:09

cushman 发表于 2012-6-13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正因为风险概念不是从法条中来,是基于大家共识,那么请问你的风险概念是否有缩小概念的可能?对于标 ...

我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学训练,但是我觉得你说的比律师有道理
谁承担运费谁就该对运输风险负责的说法即使现下是合法的也是个不合理的法

cushman 发表于 2012-6-14 10:10

ancientmo 发表于 2012-6-14 07: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选答案。 再论。

没讨论的必要了。

1. 你连我回复的内容都没有仔细看。“如果所有权转移了,当然是应该乙可向丙请求赔偿损失。”这句话的意思不够清楚?

2. 你列举的问题和楼主的情况在关键点上完全不同: a. 一个是委托卖方代办托运,另一个是合同约定运输至目的地   b. 一个是承运方主观重大过失,另一个是承运方运输碰撞损失(可能为意外碰撞)。    根本就是偷换概念。

3. 论坛本来是平等讨论之所,如果说他人要答对什么题才有资格跟你谈论某个话题,您未免自视甚高了。我非常愿意向专业人士请教探讨,但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我只想说,在这么一个年代,研究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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